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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镇**村**组,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伙同田某某(已起诉)于2018年3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号内,以介绍兼职为名,骗取董某某(女,21岁,北京市人)、赵某某(男,17岁,河北省人)等3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00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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