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8********,重庆市垫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重庆市垫江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互联网上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某某口罩出售的信息,同年3月20日被害人黄某甲用微信向被告人曾某某购买口罩并分十一笔转账给曾某某,共人民币6930元,被告人曾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发货并故意拉黑被害人黄某某用微信账号骗取其钱财。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台;2.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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