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8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西湖区**艺术学校**校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害人徐某某因生活所需,急需购买一辆轿车,被告人曾某某得知后,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联系购买车辆为由,并通过告知被害人相关车辆信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以支付购车款为名,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根生
检察官助理:华晓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曾某某现住原址候审(联系方式: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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