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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8117,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逮捕, 2019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一款卡地亚蓝气球手表照片,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询问该款手表价格,双方谈好价钱为11.3万元后,钟某某前后分多笔共转账11.3万元至被告人曾某某账户上。被告人曾某某收到钱之后,将钱款用于银行债务还款3万余元,剩余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全部输光。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各种理由答复钟某某会发出手表的疑惑,但一直没有发出手表给钟某某。一直拖到2018年8月份串通同事让“肖”冒充一卖表的卖表主“冯某某”,让“肖”告诉钟某某已经收到一款伯爵手表的1万多元定金,曾某某又通过p图多张转账给“冯某某”的银行转账截图发给钟某某,并转发伯爵手表在自己手上的视频给钟某某观看,营造出曾某某已经将一款伯爵手表钱款转给表主“冯某某”,手表已经在手上的假象重新获得了钟某某的信任,钟某某再次被骗,再次转账4万元到曾某某微信上。被告人曾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后共诈骗被害人钟某某共计15.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15.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德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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