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实际没有苗木基地,通过虚构其系苗木卖家的事实,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苗木信息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韩某某钱款共计813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被害人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欲购买苗木,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与杨某某约定苗木交易时间、方式等,杨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定金至曾某某,曾某某发送他人苗木装车照片给杨某某,获取杨某某的信任,杨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30390元至曾某某账号为621559191200067****的工商银行卡。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杨某某微信拉黑,拒接杨某某电话,直至案发。
2、2020年3月,被害人韩某某通过被告人曾某某的抖音账号与其联系,欲购买苗木,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与韩某某约定苗木交易时间、方式等,在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定金给曾某某后,曾某某发送他人苗木装车照片和视频给韩某某,并借用他人手机冒充司机告知韩某某已将苗木装车、预备发车,进一步获取韩某某的信任,韩某某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了4万元至曾某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即其叔曾某某账号为622188561001366****的邮政银行卡。后曾某某将韩某某微信拉黑,拒接韩某某电话,直至案发。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抖音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辉
检察官助理:翟敏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