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2年4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巷**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添加被害人董某某(微信号:******)为好友后,谎称有“第五人格”网络游戏的账号可以出售,并通过编造是否换绑手机号及加价等理由多次让被害人董某某转账,实际交付的账号为租得的有使用时限的账号,无法正常使用,被害人董某某于同年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2日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400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经传唤后至重庆市万州分局申明坝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曾某某2020年5月7日添加其微信好友后称有“第五人格”网络游戏的账号可以出售,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2日被害人董某某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400元。
2.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称有“第五人格”网络游戏账号出售,先后以出售账号、换绑手机号及加价等理由让被害人转账共计5400元。
3.公安机关提供的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截图,证实被害人2020年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2日向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微信转账共5400元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龄和其到案经过。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已退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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