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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8********,汉族,技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曾某某在**APP上发布出售一台电脑的信息,被害人张某某与曾某某取得联系,约定在微信上交易。2020年2月8日,曾某某将该电脑在**APP 上卖给他人,但仍然在微信上与张某某商谈交易。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定金人民币5000元,然后将张某某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学生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4、**账号交易记录、微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曾某某为初犯偶犯,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素丽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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