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曾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单位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由**公司提供货物给曾某某进行加工,曾某某赚取加工费。2019年6月28日,曾某某因**公司经营者蓝某某不肯借钱给其,便意图从**公司运走货物进行倒卖,后曾某某以继续加工货物为由从**公司骗取23120个锅把手铲(约共价值70516元),当晚将该批锅把手铲倒卖,随后搬离原住处并与**公司断绝联系,逃避**公司追赔。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民警在常平镇雄岗梓四区246号抓获曾某某。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蓝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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