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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4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7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8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2 日10 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号**超市,以代还信用卡后立即刷卡归还,并支付400元报酬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某向其兴业银行储蓄卡转账人民币10000元。曾某某随即将该10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挥霍。

同日,被害人汤某某报案后,曾某某在现场等待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1020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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