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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古田县**镇**村**号,住古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QQ群发布信息,谎称其有库存口罩低价销售,诱使QQ群内人员添加其微信购买口罩。同年2月1日,被害人赖某某、罗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添加了曾平春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曾某某购买口罩,曾某某收取对方钱款后将其拉黑,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680元。

同年2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曾某某已如数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极光色oppoR17Pro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罗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库存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聘

检察官助理陈  霞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路**,联系电话1985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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