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1********,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寮步镇石步龙光小学对面**超市***出租房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李在支付宝“花呗”上套现。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扫曾某某提供的二维码账号共支付9997元。曾某某骗到钱后将李某某拉黑并将钱用于其个人用途至案发未能归还。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石步龙光小学对面**超市***出租房内将曾某某抓获归案。事后,曾某某家属已赔偿120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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