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以帮被害人黎某某亲戚的侄子办理小学的入学手续为由,与被害人黎某某签订合约骗取其人民币8000元。收到钱后,被告人曾某某一直没有为被害人黎某某亲戚的侄子办理学位。被告人曾某某将骗得的款项全部用于还债、赌博。
2、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有能力帮被害人黎某某办理迁户口为由,分两次共骗取人民币7000元后,被告人曾某某假装与被害人黎某某一起到清远市清城区江口派出所领取户口本,将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假户口本交给被害人黎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将诈骗所得的款项用于还债、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其亲属退清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书证:亲笔供词、谅解书: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振忠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