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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吕某某、叶某某(均已被判决)经商量策划后,共同出资购买百青藤账号及电脑等物品,四人合作通过IP地址转换软件轮流使用百青藤账号进行虚假点击百度公司投放的广告,骗取百度公司的广告分成费共计人民币14879.37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自行到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协议、百青藤账号点击情况表、百青藤账号支付分成表、连连银通支付凭证、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同案人李某某、叶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1月1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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