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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21号

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本院受理后,于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曾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名,在网络上结识郑某某等人,骗得郑某某等人在本市白云区龙归等地先后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发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9085.34元。

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5日,曾某某家属代曾某某退还郑某某人民币8928元,郑某某谅解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及光盘1张。

3.缴获的蓝色VIVO手机1台、白色苹果7手机1台、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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