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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1983年12月20日因犯惯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199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4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底,以谈婚恋为由,在桂平市**乡**村李某某小卖部内,通过李某某介绍取得受害人梁某某的手机号码。后因日常赌博缺钱,被告人曾某某随即产生骗取梁某某获取钱财的想法。2020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以“黄某某”姓名主动通过手机联系并认识梁某某,在和梁某某交往的过程中自称是政府工作人员,分三次虚构事实对梁某某行骗。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以帮梁某某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为借口,在桂平市**中学门口对面骗取梁某某人民币5500元。几天后,被告人曾某某又以买屋地建房共同居住为借口在桂平市**中学门口对面骗取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20年3月1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又继续以买屋地共同居住为借口在桂平市**乡**村**二手车市场附近骗取梁某某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曾某某已将所骗取的人民币16600元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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