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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听肖某某(在逃)说其在网上做“**”诈骗赚了很多钱,便让肖某某带其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肖某某提供作案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手机、电话卡给曾某某,再由曾某某冒充“**”的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进行诈骗,让受害人转账到肖某某联系好的洗钱人员的账号上,由洗钱人员收取25%佣金,剩余75%款项取现后交由肖某某、曾某某二人平分。

2020年8月18日11时许,肖某某、曾某某等人到昌江县**镇**村一板房处进行诈骗。曾某某使用肖某某提供的作案手机(卡号:151********)联系被害人汪某某,称其系**公司人员,因系统错误导致汪某某贷款利息变高,若要调低至原约定的利息,需将原贷款还回,再重新下款。汪某某信以为真,便从中国**银行(卡号:62155811020********)转账1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至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号:621558811020********)洗钱账户。随后,肖某某联系洗钱人员,洗钱人员收取2500元手续费后,剩余7500元由肖某某取现后与曾某某平分。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将赃款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汪某某,汪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话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谅解书,退赃款收据证明;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工作人员,以调低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汪某某的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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