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楼**,现经营网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经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捕,同日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英德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5日,被告人曾某某使用手机直播软件“小草莓”直播“炸金花”打牌赌博。被害人田某某使用手机进入直播间后第一盘揭到“三个A”,被告人曾某某告诉被害人田某某称这是最大的牌,然后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63710元,后被告人曾某某直接将直播间关闭,将被害人田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拉黑。
另查明,曾某某已退赃款63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某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领条等;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曾某某及田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转帐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的和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赃款,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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