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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大道,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曾某某在抖音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在信息下方留下自己的微信号,随后苏某某等三十二名被害人先后添加其微信并向其转款购买口罩,被告人曾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转款之后就将被害人拉黑,共诈骗人民币6125元。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共退还给部分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82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接到文昌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文昌市公安局抱罗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及微信截图照片、转账记录凭证、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曾某某手机删除的电子数据恢复(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抖音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1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雪玲

书 记 员:冯  好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文昌市**镇**居委会**村家中,联系电话:1822935****;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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