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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2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为实施网络诈骗,在赶集网、58同城、微信“拼室友”小程序等平台找到待出租房源和欲租房的人员,曾某某以合租、代交租房押金为由,欺骗被害人将钱转至其微信号:zxh11****的账户上,得逞后即编造理由不再理会被害人。曾某某将诈骗款项一部分用于消费,一部分存于自己的银行卡中。经初查,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份,曾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共作案10起,分别诈骗在深圳市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等地的被害人苏某某2700元、吕某某3776元、李某某才3976元、杨某某某3100元、袁某某4650元、黄某甲3900元、刘某甲某4360元、罗某某4360元、郭某某3940元、黄某乙3900元,诈骗金额共计38662元。2020年7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到案后,曾某某自愿退赃38662元人民币,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赔十名被害人损失,获得了其中九名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款已经退赔十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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