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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9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宝安、罗湖、坪山等区的**、**便利店等地,假冒所谓总公司员工或供应商身份,来店内收取红酒帐等账款的名义,骗取店内营业员信任进而骗得钱财。现查实:

 1、2020年6月4日,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街**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6月7日,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广场**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440元。

 3、2020年6月6日,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社区**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900元。

 4、2020年4月26日,曾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首层**号**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信任,骗得人民币2180元。

 5、2020年4月24日,曾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巷**号**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4500元。

 6、2018年9月23日,曾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北路**栋**号**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1200元。

 7、2018年9月6日,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街**号**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678元。

 8、2018年8月23日,曾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路**便利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信任,骗得人民币1000元。

 9、2018年8月22日,曾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号**酒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康某某等信任,骗得人民币2000元。

10、 2020年1月19日,曾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酒店店内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信任,骗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红酒和白酒;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等九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玮

检察官助理:张美英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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