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吴某某,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试探吴某某,被吴某某误认为是朋友罗某某,曾某某顺势附和,并进一步拉家常,骗取了吴某某的信任。同年12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曾某某虚构理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借钱”,承诺次日或者马上还款,先后九次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6725元。12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拒接吴某某的电话后,吴某某联系到罗某某,发觉被骗,遂报案。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位于在奉节县**镇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出VIVO X7手机一部;
2.通话清单、微信账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玲
检察官助理:蒲远芳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446****;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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