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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37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在深无业。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是被害人伍某某哥哥谢某某(跟母亲姓)的女朋友。2017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为骗取被害人伍某某财物,以将其姑姑的女儿陈某某介绍给被害人伍某某认识为由,在伍某某添加了曾某某注册“陈某某”的微信(微信号:linwen****)后,曾某某冒充陈某某与伍某某聊天,取得伍某某的信任。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编造“陈某某”因为意外导致不孕在福建福州做手术花掉很多钱,并且刷了其姐姐的信用卡,现在无法还钱,向伍某某借款5.75万元人民币,后伍某某将5.75万元转入曾某某指定的陈某某银行账户,陈某某再将该款项转给曾某某。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曾某某又多次冒充陈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分别骗取伍某某1.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0.8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转账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曾某某再找借口从陈某某处转给其自己。另,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本人向被害人伍某某编造一个游艇项目需要投资15万元人民币,有较高的利润回报,且每月能有分红,于是伍某某向曾某某指定的曾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人民币。至2017年9月初,曾某某共骗取伍某某29.05万元人民币,除了2万元人民币在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其余款项均被被告人曾某某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充值网络游戏账户等。2017年9月20日,伍某某识破被告人曾某某冒充陈某某,曾某某通过支付宝及银行卡将4.3万元人民币还给伍某某。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声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案发现场监控等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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