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利用曾在达州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的经历,虚构其仍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谎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内部职工保险,名额有限,年龄在50岁至60岁的交35000元,60岁以上的交30000元,签合同后第二个月就开始领钱,每月750元,一直领到去世,以后还要上涨。并以自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的正规保险合同为模板,伪造了6份保险合同。2018年10月以来,利用伪造的保险合同,以办理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职工养老保险名义,先后骗取了曾某乙现金10000元、王某某、曾某丙现金各30000元、万某某、曾某丁、李某某现金各35000元。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曾某甲谎称其姑姑在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班,能通过其姑姑的关系违规购买社保。伪造了3份确认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领取社保的文件,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了张某甲42750元、张某乙43750元、于某某4375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曾某甲自称几年前在金宝新区何家坪搞征地拆迁,户籍在何家坪的人不分年龄大小,都可以买社保,并虚构其有关系,能够以何家坪征地拆迁名义为非何家坪户籍的人购买社保的事实,骗取何某某现金38000元。
同时查明: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受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虚构事实,以购买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福军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5、人生保险合同二份
6、受害人谅解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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