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907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居委**公司宿舍**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月16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天祥、刘小婵,均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至同年4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中间人洪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某恢复深圳户籍为由,诈骗被害人谢某某共人民币18万元。其中:2018年3月2日、4月4日,谢某某先后现金存入洪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0万元、8万元;2018年3月3日、3月4日、4月4日,洪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转帐给被告人曾某某2万元、2万元、2千元;2018年3月3日至同月6日、2018年4月4日至同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洪某某的银行卡,先后支取现金6万元、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19年619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