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居委**公司宿舍**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天祥、刘小婵,均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至同年4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中间人洪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某恢复深圳户籍为由,诈骗被害人谢某某共人民币18万元。其中:2018年3月2日、4月4日,谢某某先后现金存入洪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0万元、8万元;2018年3月3日、3月4日、4月4日,洪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转帐给被告人曾某某2万元、2万元、2千元;2018年3月3日至同月6日、2018年4月4日至同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洪某某的银行卡,先后支取现金6万元、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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