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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纺织品公司经理,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白**在新野县**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伤,后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白**谎称是自己不慎伤到右手,被告人曾**用白**的新农合报销10109元。案发后,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曾**主动投案,并退还所骗取全部赃款10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资金101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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