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采用冒充吴江区盛泽镇革新小学教师,通过微信联系欲转学至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并要求缴纳报名费的手段,先后对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欧阳某某、唐某某等人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欧阳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欲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未果。
2.2020 年1月16日至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欧阳某某现金人民币13600元。
3.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300元,未果。
4.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手段,欲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4800元,未果。
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欧阳文旭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欧阳某某、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在实施第1、3、4起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松县,联系方式:188****3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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