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成立深圳市**有限公司,梁某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2017年始,梁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商定一起合作,通过骗取客户交易指定的港股,从客户入金的损失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由梁某某负责寻找客户,被告人曾某某负责与上家(情况不详)对接、将要求客户购入的港股发给梁某某、与梁某某结算及返利。
梁某某随后通过深圳市**公司先后招募了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向客户推荐港股、指导股票交易等的证券业务。尹某某为公司龙岗区**团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客户,将客户拉进由他们建立的名为“**18”、 “**68”、“**军”、“**交流群”的股票交流群,尹某某在群内假扮资深港股专家“金老师”、“刘老师”讲课及推荐港股,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则假扮炒股客户,在群内对尹某某冒充的“金老师”、“刘老师”进行吹捧,诱骗客户先在公司推荐的**平台上入金,然后定时买进或卖出推荐的指定港股。这些港股信息均由被告人曾某某发给梁某某,梁某某再发给尹某某。
梁某某在被告人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成功让客户入金后,由梁某某按照客户入金金额的18%向被告人曾某某进行提成,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则按照各自客户入金金额的1.5%的进行提成,每月由梁某某负责发放工资及提成。至2018年8月28日,梁某某从被告人曾某某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2670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文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入金购买股票截图、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获利金额统计表、深圳市**有限公司档案、深圳证监局关于协查有关公司情况的复函、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及同案犯梁某某、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人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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