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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号**楼**号,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某虚构“陈怡”、“陈欣”以及“陈怡”堂弟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刘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本市硚口区海军工程大学宿舍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曾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5752.51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人民币三万元给被害人,并承诺将剩余的赃款分期退还。

接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3日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款书、谅解书等。2、物证:被告人曾某某的尿样检测照片。3、对案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证人康某某的证言。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曾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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