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周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曾某某一直隐瞒自己的工作,从2018年8月31日开始虚构出老板童华、老板娘吴瑶及其儿子童瑶等人物,并自己扮演以上虚构人物,通过电话、微信与周某某联系,编造老板童华银行卡被冻结、缺钱,童华被政府软禁需用钱疏通关系,童华老丈人癌症晚期须借钱治病等理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共计68851.8元(大写:陆万捌仟捌佰伍拾壹元捌角)。后曾某某偿还周某某12000元。
被告人曾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兰
检察官助理:胡力中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3809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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