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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华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由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移送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管辖,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幢**单元**室,使用手机微信在一赌博群内以冒充群里负责上分的管理人员的方式,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曾某某将陈某某微信拉黑。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浙江省临海市沿江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临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临海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情况说明、曾某某电话查询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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