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6月间,谎称自己的平台账号免手续费,以节省炒外汇资金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陈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9日间,在鞍山市立山区北**街**栋**号自己家中使用手机银行多次向曾某某汇款人民币共计80万元,曾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银行流水、银联出金银行卡管理记录;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妍
检察官助理:王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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