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组,现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市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市场**栋**房间内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5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市场**栋**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如下:
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市场**栋**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市场**栋**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市场**栋**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 玲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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