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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别名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9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在本县**镇城区多次向黄某甲、胡某某、黄某乙、王某甲、高某甲、吕某、关某某、陈某甲、翟某某、石某某、陶某某、雷某某、王某乙、高某乙、庞某某、游某某、邓某某、童某某、皮某某19人贩卖毒品102次,贩卖“冰毒”25.20克,麻果0.1克,获毒资款26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黄某乙3次,约1克,获得毒资700元。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黄某乙请叶某帮忙买“冰毒”,发微信红包给叶200元,叶将该200元转给曾某某。次日下午,曾某某将约0.3克的冰毒送至黄某乙家中。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黄某乙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3克的冰毒送至黄某乙家中。

3. 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黄某乙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500元,其中300元买“冰毒”, 200元借曾某某用。曾开租用的轿车带黄某乙到谷城**湿地公园树林处,二人将该冰毒吸食。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黄某甲14次,约2.8克,获得毒资2800元。

4.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黄某甲给曾某某200元现金,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处交给黄某甲。

5.2019年8月24日4时41分,黄某甲向曾某某买200元的“冰毒”,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100元,欠款1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边处交给黄某甲。

6.2019年8 月28日13时22分,黄某甲向曾某某买200元的“冰毒”,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300元,还上一次欠款1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处交给黄某甲。

7.2019年8月28 日16 时08分,黄某甲向曾某某买200元的“冰毒”,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100元,欠款1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处交给黄某甲。

8. 2019年8月29日15时34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处交给黄某甲。

9.2019年8月30日10时27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处交给黄某甲。

10.2019年8月31日15时28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50元,还上一次欠款100元,只还50元,还欠5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右边河堤处交给黄某甲。

11.2019年9月1日13时48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附近交给黄某甲。

12.2019年9月1日17 时21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附近交给黄某甲。

13.2019年9 月2日9 时17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附近交给黄某甲。

14.2019年9月4 日13时59分,黄某甲向曾某某买200元的“冰毒”,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150元,欠款5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大门附近交给黄某甲。

15.2019年9 月7日9 时33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附近交给黄某甲。

16. 2019年9月10日20时16分,黄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附近交给黄某甲。

17.2019年10月12日晚上7多点钟,黄某甲给曾某某200元现金,曾某某将约0.2克的冰毒送至谷城县**局附近交给黄某甲。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王某甲一次,约0.2克,获得毒资200元。

18.2019年9 月10日晚上10多点钟,王某甲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新汽车站附近路口交给王某甲。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高某甲2次,约0.4克,获得毒资400元。

19.2019年9月2日下午6 点钟左右,高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中学的门口交给高某甲。

20.2019年9月11日的一天,高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酒店门口交给高某甲。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吕某4次,约0.6克,获得毒资800元。

21.2019年8月13日下午6 点多钟,吕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保健院门口交给吕某。

22.2019年8 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吕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超市路口交给吕某。

23.2019年9月7日中午,吕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湾附近交给吕某。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关某某18次,约3.9克,获得毒资3900元。

24.2019年8 月9日晚上11点,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25.2019年8 月15日上午10点多钟,关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26.2019年8月16日快9点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27.2019年8 月17日下午4点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28.2019年8 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29.2019年8月25日快10点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0.2019年8月26日中午12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1.2019年8月27日中午快2 点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2.2019年9 月8日上午10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3.2019年9月9日上午10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4.2019年9月14日中午1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5.2019年9 月18日中午快1点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6.2019年9月19日下午2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7.2019年9 月26日晚上8点多钟,关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38.2019年9月28日下午4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39.2019年10月2日晚上11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40.2019年10月10日凌晨,关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41.2019年10月13日下午2 点多钟,关某某发微信红包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宾馆门口卖给关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陈某甲6次,约2.2克,获得毒资2200元。

42.2019年8 月27 日晚上10点多钟,陈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广场北面**门口卖给陈某甲1小袋“冰毒”约0.3克。

43.2019年8月28日下午6 点钟,陈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500元,曾某某在**广场北**门口卖给陈某甲1小袋“冰毒”约0.5克。

44.2019年8 月30日快11点钟,陈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500元,曾某某在**广场北**门口卖给陈某甲1小袋“冰毒”约0.5克。

45.2019年8 月31日下午2 点多钟,陈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广场北**门口卖给陈某甲1小袋“冰毒”约0.2克。

46.2019年9月5日晚上10点多钟,陈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广场北**门口卖给陈某甲1小袋“冰毒”约0.3克。

47.2019年9月9日下午4 点多钟,陈某甲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400元,曾某某在**广场北**门口卖给陈某甲1小袋“冰毒”约0.4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胡某某1次,约0.1克,获得毒资100元。

48.2019年10月12日下午6点多钟,胡某某给曾某某现金1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1克送至谷城县**广场。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翟某某5次,约1克,获得毒资1000元。

49.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翟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法院附近卖给翟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50.2019年9 月1日上午,翟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法院附近卖给翟某某1小袋“冰毒”约0. 2克。

51.2019年9 月3日晚上,翟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法院附近卖给翟某某1小袋“冰毒”约0. 2克。

52.2019年9月18日左右的一天,翟某某用微信转账付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法院附近卖给翟某某1小袋“冰毒”约0.2 克。

53.2019年9 月19日左右的一天,翟某某用微信转账付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法院附近卖给翟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石某某3次,约0.8克,获得毒资约800元。

54.2019年8月23日晚上9点,石某某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到石某某家。

55.2019年8月29日下午5 点左右,石某某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3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3克送到石某某家。

56.2019年8 月29日晚上11 点多钟,石某某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3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3克送到石某某家。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陶某某6次,约1.5克,获得毒资1500元。

57.2019年8 月3日下午3点钟,陶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路“**时代城”路口卖给陶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58.2019年8 月5日晚上8点多钟,陶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路“**时代城”路口卖给陶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59.2019年8 月17日晚上8 点左右,陶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路“**时代城”路口卖给陶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60.2019年8月23日晚上7 点多钟,陶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路“**时代城”路口卖给陶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61.2019年9月4日晚上8点左右,陶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路“**时代城”路口卖给陶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62.2019年9月7日晚上8点多钟,陶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路“**时代城”路口卖给陶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王某乙4次,约0.8克、麻果1粒(约0.1克),获得毒资850元。

63.2019年8月28日上午10点多钟,王某乙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镇**路**酒店门口卖给王某乙1小袋“冰毒”约0.2克。

64.2019年8月31日晚上8点左右,王某乙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25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镇**路**酒店门口卖给王某乙1小袋“冰毒”约0. 2克、麻果1粒约0.1克。

65.2019年9月15日晚上11点多钟,王某乙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镇**路**酒店门口卖给王某乙1小袋“冰毒”约0.2克。

66.2019年9 月18日晚上11点多钟,王某乙扫曾某某的二微码付款1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镇**路**酒店门口卖给王某乙1小袋“冰毒”约0.1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雷某某8次,约3.4克,获得毒资3800元。

67.2019年8月16日晚上11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500元,曾某某在**市场**汽车店附近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4克。

68.2019年8 月18日中午12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市场**汽车店附近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69.2019年8月25日晚上10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市场**汽车店附近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70.2019年8月27日晚上9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市场**汽车店附近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71.2019年8月31日下午6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700元,曾某某在**大道新客运站旁边路口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7克。

72. 2019年9月1日,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700元,曾某某在**大道新客运站旁边路口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 7克。

73.2019年9 月5日下午3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700元,曾某某在**市场门前**汽车店的路口处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7克。

74.2019年9月20日下午3点多钟,雷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大道新客运站旁边的路口卖给雷某某1小袋“冰毒”约0.3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高某乙五次,约1.5克,获得毒资2000元。

75.2019年9月28日晚上8点多钟,高某乙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5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高某乙1小袋“冰毒”约0.4克。

76.2019年9 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高某乙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4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高某乙1小袋“冰毒”约0.4克。

77.2019年9月30日下午3点,高某乙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4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高某乙1小袋“冰毒”约0.4克。

78.2019年9 月30日晚上8点多钟,高某乙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高某乙1小袋“冰毒”约0.4克。

79.2019年10月5日下午2点多钟,高某乙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4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高某乙1小袋“冰毒”约0.4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游某某3次,约0.7克,获得毒资800元。

80.2019年10月3日晚上10点多钟,游某某用现金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游某某1小袋“冰毒”约0. 2克。

81.2019年10月6日中午2点左右,游某某用现金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游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2.2019年10月11日下午6 点,游某某用现金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桥头附近卖给游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庞某某8次,约1.4克,获得毒资1400元。

83.2019年8 月29日晚上10点钟,庞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局路口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4.2019年8月30日下午5 点多钟,庞某某扫曾某某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在**局路口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5.2019年8 月31日下午3点半钟,庞某某扫曾某某二微码付款100元,曾某某在**局路口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6.2019年9 月2日下午2点多钟,庞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局路口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7.2019年9 月5日下午3点多钟,庞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100元,曾某某在**局路口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8.2019年9 月6日凌晨3点左右,庞某某扫曾某某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在**局路口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89.2019年9 月9日中午2 点钟,庞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大道**百货附近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90.2019年9 月10日晚上9 点半左右,庞某某扫曾某某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在**大道**百货附近卖给庞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曾某某贩卖3次冰毒给邓某某,约0.5克,获得毒资500元。

91.2019年9月11日晚上9 点多钟,邓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1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阳光城门口卖给邓某某1小袋“冰毒”约0.1克。

92.2019年9月12日下午3点多钟,邓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阳光城门口卖给邓某某1小袋“冰毒”约0.1克。

93.2019年9 月14日中午1点多钟,邓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阳光城门口卖给邓某某1小袋“冰毒”约0.1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皮某某3次,约1.4克,获得毒资1800元。

94.2019年9月19日下午3点多钟,皮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5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阳光城门口卖给皮某某1小袋“冰毒”约0.4克。

95.2019年10月2日中午1点多钟,皮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10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阳光城门口卖给皮某某1小袋“冰毒”约0.8克。

96.2019年9月14日下午3点多钟,皮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300元,曾某某在谷城县**阳光城门口卖给皮某某1小袋“冰毒”约0.2克。

曾某某贩卖冰毒给童某某6次,约1克,获得毒资1000元。

97.2019年8 月24日晚上10点多钟,童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城**园门口交给童某某。

98.2019年8月26日下午5 点多钟,童某某扫曾某某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 克送至谷城县“**超市”路口处交给童某某。

99.2019年9月1日下午2点多钟,童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湿地公园树林处交给童某某。

100.2019年9 月2日下午3点左右,童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1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1克送至**湿地公园交给童某某。

101.2019年9月5日上午8点多钟,童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给曾某某1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1克送至谷城县**道子里交给童某某。

102.2019年9 月14日下午3点多钟,童某某扫曾某某二微码付款200元,曾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2克送至谷城县粉水广场西面**湾路口处交给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曾某某使用的手机2部;2.买毒人员手机支付账单明细、曾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甲、胡某某、关某某、关某某、陈某甲、翟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12日至17日,曾某某先后邀约殷某某、黄某乙、王某甲乘坐其租用的轿车到谷城**湿地公园停车场,先后容留殷某某、黄某乙、王某甲在轿车内吸毒6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下午2时许,曾某某开车载殷某某、黄某乙一起到**湿地公园公厕前树林停车位处,由曾某某提供约0.3克“冰毒”和吸食工具,曾某某、殷某某、黄某乙三人在曾某某租用的车内吸食。

2.2019年10月15日下午3时许,曾某某开车载殷某某、黄某乙一起到**湿地公园公厕前树林停车位处,由曾某某提供约0.3克“冰毒”和吸食工具,曾某某、殷某某、黄某乙三人在曾某某租用的车内吸食。

3.2019年10月16日中午1时许,曾某某开车载殷某某、黄某乙一起到**湿地公园公厕前树林停车位处,由曾某某提供约0.2克“冰毒”、约0.04克麻果和吸食工具,曾某某、殷某某、黄某乙三人在曾某某租用的车内吸食。

4.2019年10月16日下午6时许,曾某某开车载殷某某、黄某乙一起到**湿地公园公厕前树林停车位处,由曾某某提供约0.2克“冰毒”、约0.04克麻果和吸食工具,曾某某、殷某某、黄某乙三人在曾某某租用的车内吸食。

5.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时许,曾某某开车载殷某某、黄某乙一起到**湿地公园公厕前树林停车位处,由曾某某提供约0.3克“冰毒”和吸食工具,曾某某、殷某某、黄某乙三人在曾某某租用的车内吸食。

6.2019年10月12日晚上8时许,曾某某开车到谷城县**镇**村找王某甲玩,王某甲上车后,曾某某将车开到**湿地公园停车场,由曾某某提供“冰毒”和吸食工具,王某甲在曾某某租用的车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殷某某指认吸毒场所的照片;2.证人殷某某、黄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张光盘,2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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