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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1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 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8月29日凌晨,分别在德庆县**镇**村委会路口处和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公路边处贩卖两小包共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何某某(手机微信昵称“**”)。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22时许、2019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在德庆县**镇**花坛处卖了两小包价值共22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廖某某(手机微信昵称“**”)。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中午从德庆县**镇去**镇**村委会路口准备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民警检查发现被告人曾某某身上有6包可疑物品。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包可疑物品净重共计2.82克,均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检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辨认笔录;(5)鉴定文书;(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照片、通话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灼权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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