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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7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曾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简称TG软件)从“香港佬”(另案处理)处以12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75克毒品大麻。2020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在TG软件通过中间人“隔壁老王叔”(另案处理)联系出售大麻,将10克大麻以14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在浙江省义乌市的傅某某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傅某某,2020年6月28日傅某某收到该大麻后上缴给公安机关。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麻11.08克。经鉴定,上述大麻中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表、聊天记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称量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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