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武冈市**局内。因本案,2020年5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武冈市老物价局宿舍楼以200元的价格将一个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了肖某某。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武冈市老物价局宿舍楼前将一个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某。
抓获曾某某后,在其住处发现了净重6.10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提取、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等笔录;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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