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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丈夫(2018年4月份因病去世)一起租住于湘潭市岳塘区**宿舍**栋**单元**号的民租房。2018年1月6日下午,曾某某在该租住处以750元的价格贩卖2粒麻古和约1.2克冰毒给郑某某。2018年1月12日,民警在上述租住处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净重15.77克疑似冰毒的晶体状物质和净重3.26克的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状物质(36粒)。经鉴定,被扣押的净重3.26克的红色药丸物质样本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扣押的净重15.77克的晶体状物质样本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处被抓获。2018年7月13日,因曾某某多次传唤不到案,该局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5月22日10时许,曾某某在新化县公安局维山派出所办理户证业务时被民警抓获。2020年8月27日,曾某某在湘潭县**镇**村男朋友肖某某的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查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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