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9711109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敲诈勒索,于199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流氓械斗,于1994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3月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倩,北京市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买毒人向被告人曾某某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朝阳区**路**里侧,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一包(净重0.6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2.书证: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陶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称量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李倩,联系方式:13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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