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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时许,熊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人民币670元。当日被告人转账人民币600元给微信名叫“**”的人购买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点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06克),随后在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的幸福庄园门口与熊某某碰面将毒品交给熊某某,并与熊某某一起吸食。扣除购买毒品的费用、路费及购买吸毒工具的费用,被告人此次贩卖毒品从中获利人民币10余元。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熊某某找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曾某某人民币1150元,后熊某某又提出来只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于是被告人退还人民币600元给熊某某,并支付人民币500元给龚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点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06克),随后在熊某某租住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单元**室交给熊某某,并一起吸食。此次贩卖毒品被告人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南昌市南昌县毕加索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熊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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