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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64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市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和5月18将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3日和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2日。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8年10月开始,在我市中堂镇三次帮利某某 (已判刑)送毒品给买家,以换取免费吸毒:

1、2018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罪犯利某某位于东莞市**镇**公馆**栋**房向利某某购买海洛因时,利让曾某某将一小包价值100元的海洛因送到东莞市中堂镇中堂大桥附近一个变压器防护栏下面,曾某某用手机拍摄藏毒位置微信发给利,利再通过电话叫买家去取毒品,后利将价值约100元的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吸食。

2、2018年10月19日13时许,罪犯利某某在东莞市**镇**公馆**栋**房免费提供海洛因给被告人曾某某吸食,后于当日16时许,曾某某帮利某某将一小包海洛因送至东莞市中堂大桥附近,并电话联系利某某提供的吸毒人员李某富(另案处理),后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8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帮罪犯利某某将一小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送到东莞市中堂镇蕉利路口附近,曾用手机拍摄藏毒位置微信发给利某某后离开,利某某通知买家前去取毒品。

2018年10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线报来到上述东莞市**镇**公馆**栋**房,在门口抓获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毒品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书、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曾某某的认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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