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曼(曾用名曾申东,化名曾东),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漫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居住期间,通过快递邮寄、支付宝或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麻10克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某某。
2.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以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麻10克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某某。
3.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以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麻10克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某某。
4.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以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麻10克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凡某某。
5.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以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麻10克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于某某。
6.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以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麻10克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快递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拘留书、逮捕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凡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曾曼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曼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 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曼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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