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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市**镇**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5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9年5月24日起登记入住本市福田区**酒店**房。2019年8月1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坊附近为卖淫女罗某某、洪某某介绍嫖客,并容留二人在**酒店**房卖淫。其中,被告人曾某某介绍、容留罗某某卖淫7次,每次罗某某分得嫖资中的人民币170元,剩余归曾某某;曾某某介绍、容留洪某某卖淫1次,二人各分得嫖资人民币100元。

2019年8月14日,民警在**酒店**房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罗某某、龙某某,现场缴获嫖资人民币300元。随后,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坊**号**牛肉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酒店住宿记录,抓获经过,收缴清单,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罗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城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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