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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38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证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约定由曾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并由曾某某将毒品带至本市龙华区**街道**宾馆交易,随后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向曾某某转账800元毒资。同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毒品冰毒至双方约定宾馆**房并将毒品冰毒交付给唐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了毒品冰毒1小包(经称重为0.47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2.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2019年12月4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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