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群众王某某(化名)到深圳市龙岗区辅城派出所举报小光头(具体情况不详)贩卖毒品,小光头推荐另一个毒品卖家即被告人曾某某给王某某。王某某遂在龙岗区平湖街道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联系,王某某向曾某某购买50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定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让其好友陈某某(男,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到信宜市**路**号源**餐厅,向王某某收取现金2500元人民币后,又让陈某某搭载其前往信宜市**酒店,被告人曾某某在该处跟上家“五”(具体情况不详)购得冰毒,再搭乘电动自行车返回上述餐厅。被告人曾某某进入餐厅,叫王某某跟其到餐厅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王某某将余款2500元交付曾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在该餐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缴获毒资、毒品(经称量,重2.88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2.88克,手机1部,毒资2500元(已发还);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举报人王某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毒)字[2020]10004号鉴定书;6.辨认、检查及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1盘,举报视频及人身检查视频1盘,抓捕现场视频1盘,毒品称量录像1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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