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从"胖子"(在逃)处购得约O.7克的冰毒,2020年4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将约0.7克的冰毒在长沙市天心区**塘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岳某某(已行政处罚),其与吸毒人员周某某共同吸食。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湖南省**安装公司宿舍**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湖南省**安装公司宿舍**栋**房的笔录、辨认人岳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曾因吸毒等被行政处罚,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