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嘎查**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嘎查**村**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达拉特旗**嘎查**社家中向李某某以30元每瓶的价格贩卖4瓶疑似安钠咖液体。被告人家中扣押疑似毒品安钠咖固体十块,净重690.5g,疑似安钠咖液体20瓶,净重11000ml。经鉴定,以上固体、液体中均检出苯甲酸、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曾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婷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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