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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路**号楼**单元**室,现住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03年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22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9日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2016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至青岛市即墨区**路上边,以14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重约0.7克。

2、201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至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门口,以28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2克。

3、201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至即墨区**开发区**村华夏银行东侧,以140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六、七克。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君晓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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