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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5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多次在博罗县**镇**村**附近将含有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的粉末(MDMA,俗称“奶茶”)贩卖给叶某某。同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园洲镇抓获曾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小包净重为1.42克的淡黄色粉末和一小包净重0.3克的白色晶体颗粒。经鉴定,缴获的淡黄色粉末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缴获的白色晶体颗粒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月5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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