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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08号

  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及2019年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及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向吸毒人员郝某某出售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马某某(已判)将毒品送到郝某某约定的地点,并收取郝某某毒资100元。

2019年3月12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10余次向吸毒人员胡某某出售100元至200元不等的甲基苯丙胺,由曾某某或马某某将毒品送到胡某某约定的地点,并通过微信红包支付毒资给曾某某。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某出售了100元、200元不等的甲基苯丙胺,由曾某某或马某某将毒品送到杨某某约定的地点,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马某某。同年4月10日21时许,杨某某出售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马某某将毒品送到巡场镇四方街交货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从马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2.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1日至7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先后8次向吸毒人员吴某某出售100元、150元不等的甲基苯丙胺,由曾某某将毒品送到巡场镇塘坝医院门口,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曾某某。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曾某某先后20余次向吸毒人员范某某出售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甲基苯丙胺,由曾某某将毒品送到送到范某某约定的地点,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成林

检察官助理  赖春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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