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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4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大酒店门口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二个(净重1.09克)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毒资、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辨认、称量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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